企业年金信托专题研究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5-08
第一部分 年金信托的基本内容
一、年金和年金信托
○ 年金:
年金是每隔一定相同时期(一年或半年、一季)收入或支出相等金额的款项。
○ 年金的多种形式:
普通年金,指收入或支出在每期期末的年金。
即付年金(也称预付年金),指收入或支出在每期期初的年金。
递延年金,指收入或支出在第一期末以后的某一时间的年金。
永续年金(也称终身年金),指无限期继续收入或支出的年金。
○ 企业年金
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有人称之为退休金或养老金)。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
○ 年金信托
年金信托是采用信托的方式管理企业年金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开展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年金)的企业作为委托人将计提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之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二、企业年金信托制度
○ 企业年金信托
企业按期将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和运用,实现年金的积累和增值,并在职工符合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制度,属于资金信托中的一个信托品种。
○ 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征
1、受益人保护制度。
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委托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能剥夺受益人依据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的权益。
2、受益人权利限制制度。
权利限制来自两个方面:
就企业年金制度而言,主要体现在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企业有权调整信托受益权数额等。
就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来看,主要体现在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和质押。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获得适当的生活保障。
3、受托人资格认定制度。
企业年金信托的受托人不仅应符合信托法的规定,而且也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门规定。这种规定的一般内容包括:自然人无权经办企业年金信托;具有一定的资本金规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等。
4、投资安全保障制度。
主要体现为年金资金投资比例限制和最低收益原则。
第二部分 年金信托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企业年金的基本状况
○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年金,有人也将它称为“退休金”或“养老金”,它一般是由企业雇主和雇员以协商的方式共同出资组成。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上就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更名后的企业年金,仍然是基本养老的重要补充。
我国在企业年金形成、企业年金运作和管理方面,将逐步向市场原则靠拢。
中国政府在总结世界各国各种类型的雇主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的经验之后,在十五规划中写入"企业年金"作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
○ 国际养老金市场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指导的现收现付模式,逐步转变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问题由政府逐步过渡到个人。
养老金资金运作由简单的保值增值方式,即由简单化运作逐步转变为股市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投资方式由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逐步转化为企业投资股票等国际投资方式。
养老金的管理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由政府主导、国家管理,转为市场化、专业化为主,基金管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养老金的主要受托机构。
○ 我国企业年金的公共政策具有如下特征:
参与人,即依法履行了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具有健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制定《企业年金章程》。
资金来源,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基于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协议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中用人单位缴费应当享有免税待遇,职工享有免税或延税的待遇。
管理模式,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以实行长期积累和市场化运营,账户资产归受益人(包括既定受益权)所有,投资风险也由受益人承担。
经办机构,包括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等;经办机构依法或依据合同对账户资产的投资风险分担责任。
政府角色,即不直接管理年金计划,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手段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并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以确保缴费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养老金支付,即一次性支付或购买年金,由《企业年金计划章程》规定或由受益人选择。
二、国外年金管理方式借鉴
○ 西方发达国家的通行三种做法:
1、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即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直接负责养老基金的管理。
2、由独立的养老基金会进行管理。这种方式在国外被广泛应用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3、由专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如智利等拉美国家。
○ 日本/美国在年金信托方面的借鉴
日本的企业年金信托分为三种:个人年金;企业年金;公共性年金。在信托的过程中,信托银行只起投资顾问作用,在财产经营上的特权,但无照顾受益人利益的义务。
企业年金由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经营和支付,企业要分别与职工和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年金合同。职工先将本人应负担的保险费交给企业,再由企业将职工所交费用和企业应负担的费用交给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运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方向包括国债、贷款信托、动产信托、股票、不动产以及外汇证券等。
○ 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私人养老金计划,不是由雇主或企业自己管理的,大多数是由雇员代表组织成立一个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并雇用专门的管理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和投资运营。
私人养老基金一般委托人寿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或个人受托人作为代理进行投资。
基金进入信托投资机构后,其投资方向主要有:
1、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一般来说收益较低,但回报率比较稳定,风险小。
2、公司股票、海外投资和房地产业。后三项投资的共同特点是投资风险大,但预期的收益率也比较高。
三、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的可行性
○ 市场前景和竞争状况:
目前我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大约仅有560万人,积累的资金仅为192亿,这部分资金规模看起来还很小,但是随着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逐步推开,有分析认为三年内这一规模将达到1000亿。
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年金信托业务面临最主要的竞争对手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凭借自身的实力和在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积累的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在争取企业年金方面已经先声夺人,构成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最大的竞争威胁。
○ 信托公司可以提供的企业年金业务服务: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信托公司可以提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咨询服务、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等一系列、全方位的信托服务。包括:
1、为年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年金的相关咨询服务
2、为年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年金信托计划的方案设计
3、为年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年金的账户管理服务
4、为年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年金的投资管理服务
5、为年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年金的账户查询服务
○ 企业年金受托资金的一般投资策略:
1、根据信托文件中委托人的意愿确定投资;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一、二级市场;投资于委托人自己看好的项目;投资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看好,并经委托人认可的项目;
2、若信托文件无明确约定,由受托人自行确定投资对象与方式;
受托人确定投资决策时,主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约定;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胀预期,国家产业政策,各行业具体发展情况,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人员的投资建议,信托经理的独立判断,风险分析小组的建议等因素。
○ 受托资金的风险控制:
1、严格奉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原则,高度重视年金资产的安全,力争将投资风险降到可接受的水平;
2、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作资金;
3、严格将本信托账户与其他信托账户、受托人账户区分开,做到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以确保本账户的独立操作性;
4、加强受托人与具体管理人员的自律,严格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使用资金;
5、充分运用风险管理技术和资产组合原理运用资金。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企业年金的优势
优势之一 :年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年金资产管理的独立性是信托公司独到的制度优势。年金资产管理的安全性是年金投资运作的首要条件。
企业年金实施信托运作后,信托公司成为年金在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企业年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机构的资产,成为一种独立运作的财产,受到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保护。
在资产管理上,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归入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公司不仅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而且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其业务、人员、资金、账户均分开,不混合操作。
以信托形式设定的企业年金资产完全不受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的影响,即具有破产隔离、债务隔离的特点。这部分年金资金不受委托人、信托公司、受益人的任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追及,即使委托人或信托公司破产,这部分年金资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从而实施信托方式的企业年金资产就可以得到保全。
优势之二 :投资渠道的广泛性
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纽带,与证券、基金和保险公司其他金融行业相比,资金运用范围非常广泛,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地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放等,资金运用范围非常广泛,并且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具有更为广泛的投资渠道。
信托资金可根据信托文件中委托人的意愿确定投资;
信托资金可投资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看好,并经委托人认可的项目:收益稳定的高速公路、热电厂等基础设施产业投资项目;
信托资金也可投资于受托人看好,并经委托人认可的项目;
除以上部份,还可由受托人自行确定投资对象与方式。
优势之三 :年金资金管理的长期性和透明性
长期性:年金信托属于长期性的资产管理,从资金信托合同成立之日起,只要委托人愿意,信托计划可以一直持续。
透明性:在年金的资金管理中由于运用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严格分离,投资管理人负责年金的投资运作,托管人负责资金的保管、划拨。
优势之四 :年金资金管理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信托制度本身特有的灵活性,使得委托人可以在年金信托中保留若干权利,从而有效满足年金制度的各种特别要求。
例如,员工在本行工作若干年以后,才能够享有信托受益权;在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时,为了对该员工进行惩罚,可以减少应计入该员工个人账户的一期或多期年金数额;在每次交付年金时,还有权指示信托公司调整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年金数额,用以激励有贡献的员工。
优势之五 :年金资产的专用性
年金资产仅用于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发放,员工在退休前无权提前支取,也不能动用该信托资产为自己清偿债务。只有退休后,才可以享受其收益。
就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来看,主要体现在员工作为信托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和质押。
信托公司通过在信托计划中设定员工信托受益权的限制,企业年金资产的专用性得以保证。
○ 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出台使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从企业年金方面的相关政策看,我国的政策支持企业年金的建立,并允许信托公司受托进行年金的经营。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部分第(十)项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草案)提出信托公司、券商、基金公司和其他专业投资机构都可以成为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
○ 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企业年金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健全
目前企业年金还没有具体的税收优惠办法,国务院的42号文件的税收优惠规定只针对试点地区个人在参加企业年金时,缴费在多少比例内可以享受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一直没有规定。
2、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的优惠政策;
3、受益人享受企业年金时的税收政策。
4、年金运用范围受限制
《企业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中规定:"企业年金资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符合: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30%;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15%。
在当前的企业企业年金的资产分布中,银行存款和债券投资占企业年金总资产的80%以上,存入财政专户、现金以及股票等其他形式的资产不足20%。而投资渠道狭窄的后果是收益率低下。2000年,中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平均只有2.79%。
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费不高于管理 企业年金资产净值的1%。1%的委托资产管理费再扣除20%的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委托资产管理费实际上自有0.8% ,与目前基金公司管理费标准(1.5%)有相当大的差距 。
第三部分 年金信托品种设计与操作流程
一、年金当事人
委托人。年金信托的委托人是已经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企业。更具体地说是专门负责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年金理事会。
受托人。是有资格受托经营企业年金的公司。
受益人。在这里是指符合规定条件,企业已经为之建立个人年金账户的职工或其指定的继承人。
托管人。主要指年金资金托管银行。
二、年金信托业务的要点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受委托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机构,应与委托方的基金管理理事会共同商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组合方案,但经办机构应承诺确保本金的安全......"。
年金信托在性质上属于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行为。
如何解决这一对矛盾是开展年金信托业务中的最大特点。在信托合同中,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双方以确定的投资回报率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收益和报酬是一个可行的方法。
三、开展年金信托业务的九个步骤
1、 各企业年金理事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年金信托合同,就企业年金的管理运用方式等做出明确约定。
2、 信托投资公司制定年金信托计划、年金信托合同、年金信托业务章程等材料。
3、 各企业年金理事会与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信托登记。
4、 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收齐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年金后,定期将企业年金交付信托投资公司。
5、 信托投资公司向各企业年金理事会签发信托证书,向受益人签发受益权证书。
6、 信托投资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对受托年金进行管理运用并定期将信托收益划入各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人)的专门账户或直接划入企业职工(受益人)的个人年金账户。
7、 职工退休后(死亡或发生其他情况时),各企业年金理事会通知信托投资公司对相关受益人(或其指定继承人)一次或分期支付年金。
8、 职工转换工作时,在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授权下,信托投资公司为其办理年金账户的过户手续。
9、 当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年金支付完后,信托投资公司从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继承人处收回受益权证书。
一、年金和年金信托
○ 年金:
年金是每隔一定相同时期(一年或半年、一季)收入或支出相等金额的款项。
○ 年金的多种形式:
普通年金,指收入或支出在每期期末的年金。
即付年金(也称预付年金),指收入或支出在每期期初的年金。
递延年金,指收入或支出在第一期末以后的某一时间的年金。
永续年金(也称终身年金),指无限期继续收入或支出的年金。
○ 企业年金
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有人称之为退休金或养老金)。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
○ 年金信托
年金信托是采用信托的方式管理企业年金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开展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年金)的企业作为委托人将计提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之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二、企业年金信托制度
○ 企业年金信托
企业按期将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和运用,实现年金的积累和增值,并在职工符合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制度,属于资金信托中的一个信托品种。
○ 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征
1、受益人保护制度。
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委托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能剥夺受益人依据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的权益。
2、受益人权利限制制度。
权利限制来自两个方面:
就企业年金制度而言,主要体现在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企业有权调整信托受益权数额等。
就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来看,主要体现在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和质押。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获得适当的生活保障。
3、受托人资格认定制度。
企业年金信托的受托人不仅应符合信托法的规定,而且也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门规定。这种规定的一般内容包括:自然人无权经办企业年金信托;具有一定的资本金规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等。
4、投资安全保障制度。
主要体现为年金资金投资比例限制和最低收益原则。
第二部分 年金信托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企业年金的基本状况
○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年金,有人也将它称为“退休金”或“养老金”,它一般是由企业雇主和雇员以协商的方式共同出资组成。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上就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更名后的企业年金,仍然是基本养老的重要补充。
我国在企业年金形成、企业年金运作和管理方面,将逐步向市场原则靠拢。
中国政府在总结世界各国各种类型的雇主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的经验之后,在十五规划中写入"企业年金"作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
○ 国际养老金市场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指导的现收现付模式,逐步转变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问题由政府逐步过渡到个人。
养老金资金运作由简单的保值增值方式,即由简单化运作逐步转变为股市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投资方式由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逐步转化为企业投资股票等国际投资方式。
养老金的管理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由政府主导、国家管理,转为市场化、专业化为主,基金管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养老金的主要受托机构。
○ 我国企业年金的公共政策具有如下特征:
参与人,即依法履行了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具有健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制定《企业年金章程》。
资金来源,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基于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协议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中用人单位缴费应当享有免税待遇,职工享有免税或延税的待遇。
管理模式,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以实行长期积累和市场化运营,账户资产归受益人(包括既定受益权)所有,投资风险也由受益人承担。
经办机构,包括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等;经办机构依法或依据合同对账户资产的投资风险分担责任。
政府角色,即不直接管理年金计划,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手段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并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以确保缴费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养老金支付,即一次性支付或购买年金,由《企业年金计划章程》规定或由受益人选择。
二、国外年金管理方式借鉴
○ 西方发达国家的通行三种做法:
1、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即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直接负责养老基金的管理。
2、由独立的养老基金会进行管理。这种方式在国外被广泛应用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3、由专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如智利等拉美国家。
○ 日本/美国在年金信托方面的借鉴
日本的企业年金信托分为三种:个人年金;企业年金;公共性年金。在信托的过程中,信托银行只起投资顾问作用,在财产经营上的特权,但无照顾受益人利益的义务。
企业年金由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经营和支付,企业要分别与职工和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年金合同。职工先将本人应负担的保险费交给企业,再由企业将职工所交费用和企业应负担的费用交给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运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方向包括国债、贷款信托、动产信托、股票、不动产以及外汇证券等。
○ 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私人养老金计划,不是由雇主或企业自己管理的,大多数是由雇员代表组织成立一个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并雇用专门的管理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和投资运营。
私人养老基金一般委托人寿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或个人受托人作为代理进行投资。
基金进入信托投资机构后,其投资方向主要有:
1、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一般来说收益较低,但回报率比较稳定,风险小。
2、公司股票、海外投资和房地产业。后三项投资的共同特点是投资风险大,但预期的收益率也比较高。
三、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的可行性
○ 市场前景和竞争状况:
目前我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大约仅有560万人,积累的资金仅为192亿,这部分资金规模看起来还很小,但是随着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逐步推开,有分析认为三年内这一规模将达到1000亿。
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年金信托业务面临最主要的竞争对手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凭借自身的实力和在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积累的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在争取企业年金方面已经先声夺人,构成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最大的竞争威胁。
○ 信托公司可以提供的企业年金业务服务: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信托公司可以提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咨询服务、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等一系列、全方位的信托服务。包括:
1、为年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年金的相关咨询服务
2、为年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年金信托计划的方案设计
3、为年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年金的账户管理服务
4、为年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年金的投资管理服务
5、为年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年金的账户查询服务
○ 企业年金受托资金的一般投资策略:
1、根据信托文件中委托人的意愿确定投资;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一、二级市场;投资于委托人自己看好的项目;投资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看好,并经委托人认可的项目;
2、若信托文件无明确约定,由受托人自行确定投资对象与方式;
受托人确定投资决策时,主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约定;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胀预期,国家产业政策,各行业具体发展情况,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人员的投资建议,信托经理的独立判断,风险分析小组的建议等因素。
○ 受托资金的风险控制:
1、严格奉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原则,高度重视年金资产的安全,力争将投资风险降到可接受的水平;
2、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作资金;
3、严格将本信托账户与其他信托账户、受托人账户区分开,做到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以确保本账户的独立操作性;
4、加强受托人与具体管理人员的自律,严格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使用资金;
5、充分运用风险管理技术和资产组合原理运用资金。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企业年金的优势
优势之一 :年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年金资产管理的独立性是信托公司独到的制度优势。年金资产管理的安全性是年金投资运作的首要条件。
企业年金实施信托运作后,信托公司成为年金在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企业年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机构的资产,成为一种独立运作的财产,受到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保护。
在资产管理上,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归入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公司不仅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而且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其业务、人员、资金、账户均分开,不混合操作。
以信托形式设定的企业年金资产完全不受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的影响,即具有破产隔离、债务隔离的特点。这部分年金资金不受委托人、信托公司、受益人的任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追及,即使委托人或信托公司破产,这部分年金资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从而实施信托方式的企业年金资产就可以得到保全。
优势之二 :投资渠道的广泛性
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纽带,与证券、基金和保险公司其他金融行业相比,资金运用范围非常广泛,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地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放等,资金运用范围非常广泛,并且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具有更为广泛的投资渠道。
信托资金可根据信托文件中委托人的意愿确定投资;
信托资金可投资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看好,并经委托人认可的项目:收益稳定的高速公路、热电厂等基础设施产业投资项目;
信托资金也可投资于受托人看好,并经委托人认可的项目;
除以上部份,还可由受托人自行确定投资对象与方式。
优势之三 :年金资金管理的长期性和透明性
长期性:年金信托属于长期性的资产管理,从资金信托合同成立之日起,只要委托人愿意,信托计划可以一直持续。
透明性:在年金的资金管理中由于运用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严格分离,投资管理人负责年金的投资运作,托管人负责资金的保管、划拨。
优势之四 :年金资金管理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信托制度本身特有的灵活性,使得委托人可以在年金信托中保留若干权利,从而有效满足年金制度的各种特别要求。
例如,员工在本行工作若干年以后,才能够享有信托受益权;在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时,为了对该员工进行惩罚,可以减少应计入该员工个人账户的一期或多期年金数额;在每次交付年金时,还有权指示信托公司调整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年金数额,用以激励有贡献的员工。
优势之五 :年金资产的专用性
年金资产仅用于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发放,员工在退休前无权提前支取,也不能动用该信托资产为自己清偿债务。只有退休后,才可以享受其收益。
就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来看,主要体现在员工作为信托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和质押。
信托公司通过在信托计划中设定员工信托受益权的限制,企业年金资产的专用性得以保证。
○ 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出台使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从企业年金方面的相关政策看,我国的政策支持企业年金的建立,并允许信托公司受托进行年金的经营。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部分第(十)项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草案)提出信托公司、券商、基金公司和其他专业投资机构都可以成为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
○ 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企业年金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健全
目前企业年金还没有具体的税收优惠办法,国务院的42号文件的税收优惠规定只针对试点地区个人在参加企业年金时,缴费在多少比例内可以享受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一直没有规定。
2、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的优惠政策;
3、受益人享受企业年金时的税收政策。
4、年金运用范围受限制
《企业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中规定:"企业年金资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符合: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30%;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15%。
在当前的企业企业年金的资产分布中,银行存款和债券投资占企业年金总资产的80%以上,存入财政专户、现金以及股票等其他形式的资产不足20%。而投资渠道狭窄的后果是收益率低下。2000年,中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平均只有2.79%。
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费不高于管理 企业年金资产净值的1%。1%的委托资产管理费再扣除20%的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委托资产管理费实际上自有0.8% ,与目前基金公司管理费标准(1.5%)有相当大的差距 。
第三部分 年金信托品种设计与操作流程
一、年金当事人
委托人。年金信托的委托人是已经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企业。更具体地说是专门负责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年金理事会。
受托人。是有资格受托经营企业年金的公司。
受益人。在这里是指符合规定条件,企业已经为之建立个人年金账户的职工或其指定的继承人。
托管人。主要指年金资金托管银行。
二、年金信托业务的要点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受委托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机构,应与委托方的基金管理理事会共同商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组合方案,但经办机构应承诺确保本金的安全......"。
年金信托在性质上属于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行为。
如何解决这一对矛盾是开展年金信托业务中的最大特点。在信托合同中,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双方以确定的投资回报率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收益和报酬是一个可行的方法。
三、开展年金信托业务的九个步骤
1、 各企业年金理事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年金信托合同,就企业年金的管理运用方式等做出明确约定。
2、 信托投资公司制定年金信托计划、年金信托合同、年金信托业务章程等材料。
3、 各企业年金理事会与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信托登记。
4、 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收齐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年金后,定期将企业年金交付信托投资公司。
5、 信托投资公司向各企业年金理事会签发信托证书,向受益人签发受益权证书。
6、 信托投资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对受托年金进行管理运用并定期将信托收益划入各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人)的专门账户或直接划入企业职工(受益人)的个人年金账户。
7、 职工退休后(死亡或发生其他情况时),各企业年金理事会通知信托投资公司对相关受益人(或其指定继承人)一次或分期支付年金。
8、 职工转换工作时,在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授权下,信托投资公司为其办理年金账户的过户手续。
9、 当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年金支付完后,信托投资公司从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继承人处收回受益权证书。
(xintuo摘自苏州信托 信托部 魏洪波)